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登记机构: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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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登记机构: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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