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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程序

发布时间:2024-10-22 09:08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养老机构备案基本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事宜。新办养老机构经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备案,原有养老机构应在设立许可证有效日期止前一个月内向市民政局备案。申请备案应提交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民政局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二、养老机构备案条件

依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标准,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至少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举办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

2.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3.食品经营合规,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4.医疗服务合法,内设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备案前,市民政局发现明显达不到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的,不予备案。

三、养老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养老机构备案后,市民政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现场查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将及时抄告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并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告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市民政局将加强对未登记、未备案、群众投诉较多、备案后不达标养老机构信息的动态管理,并作为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 号)的规定的将进行通报,抄送上级民政部门,纳入全省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经登记备案、现场查验或年度抽(检)查合格、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养老机构,方可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与运营补贴,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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