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 W W W . H A I N I N G . G O V . C N
简体版 |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 浙江政务服务APP | 智能问答


网站首页

市长之窗

海宁概览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办事服务
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10-22 09:54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救济时限

一、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受理机关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受理机关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复议、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复议机关为海宁市人民政府,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受理诉讼机关为海宁市人民法院,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 浙ICP备14012341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