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救济时限 一、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受理机关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受理机关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复议、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复议机关为海宁市人民政府,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受理诉讼机关为海宁市人民法院,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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