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宁市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财政局。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1日 联系人:唐玉琪 电话:0573-87292236 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邮编:314400 附件:海宁市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海宁市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海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镇级预算组成。市本级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派出机关)预算组成。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预算管理。凡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各镇政府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镇级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五条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市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 (二)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三)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 (四)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 (六)应当根据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 (七)应当考虑其他影响地方可用财力等因素。 第七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应当征求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建立分级预算保障机制,优先保障落实“三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市政府所接受的转贷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结合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按照法定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二)各部门(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市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各单位预算草案先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分析,并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原则上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收入预期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结合绩效管理情况,对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原则上于11月底前下达给各部门(单位)。 (四)各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初审情况,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 (六)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和镇级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各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本级预算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五条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应当与市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地方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并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镇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二十条 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拨付资金,除第十八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严格按照进度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各镇政府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要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政府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其它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整调剂,确需调整调剂使用的,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各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必须符合规定的调整条件。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调整,超预算支出挂账,不予追加。 各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的条件: (一)当年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年初已安排预算,但存在执行缺口,或当年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新增重点工作,未纳入年初预算,确需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安排资金兑现。 (二)当年上级新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支出,或年度内新增的上级对市委市政府考核项目,确需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安排资金兑现。 (三)部门(单位)职能增加(减少)后,需追加(减少)的预算。部门间职能调整相应划转的收支预算。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等需追加的支出预算。 (五)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支出预算。 (六)其它年初难以预见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的程序: (一)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不得越级申请。 (二)基本支出事项(人员类项目、公用经费项目)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特殊的基本支出以及专项支出事项(其他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向市政府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领导批示或有关处理意见,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来源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应当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待市财政部门筹措资金后,按排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经审批通过的部门预算调整,统一由市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在执行中需要在不同科目、不同项目和不同性质之间调整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需增加预算的预算调整,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安排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长审定;安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中,符合条件确需动用预备费安排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决定。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预备费。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预算调整,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预算调整事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批制度。每年12月份除突发性情况外,一般不再审批。 第五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决算由市本级决算和汇总的镇级决算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决算草案和各部门(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方法。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的对账工作。市财政部门对市与镇级财政之间按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核发年终决算对账单。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汇总镇级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各部门(单位)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接受上级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市政府要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各镇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要严格执行市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完善预算管理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各部门(单位)和各镇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镇政府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从2024年 月 日起执行。原《海宁市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海宁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