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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4-8812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0-2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4〕64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4–0016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0-2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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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新时代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建设的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全力打造与“两个高水平”建设排头兵相适应的优质健康服务,根据中共海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潮城英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委人才〔20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新时代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引才力度,优化队伍结构配置

  (一)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

  1.高级人才。对引育符合《海宁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市委人才办)A类、B类、C类、D类人才,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

  2.高职称人才:对引进的省级三甲医院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奖励80万元。对引进的省级三甲医院副高级职称,或地市级三甲医院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奖励60万元。对引进的地市级三甲医院副高级职称,或其他三级医院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奖励40万元。对引进的其他三级医院副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奖励20万元。上述高职称人才须在引进前完成单位聘任。

  3.高学历人才:对引育的全日制医学博士奖励80万元,“双一流”大学及学科(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专业对应的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下同)的全日制医学硕士奖励60万元,纳入海宁市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和高层次急需人才目录的全日制医学硕士奖励30万元。

  上述人才需在海宁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全职工作,自取得执业(职称)资格及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并正式上岗起,最低服务期不少于5年,人才奖励金分年度支付。上述奖励政策不适用于在海宁本市内交流、从本市离职后再次引进的人才。

  对上述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另可依据《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海人社〔2023〕70号),按人才类别享受25万元~800万元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

  (二)接轨沪杭柔性引才。

  1.大力实施接轨沪杭工程,加大与省内外三甲医院、医学重点院校的合作办医力度。探索务实管用的柔性引才方式,倡导公立医院“双主任”制,探索学术院长、技术或管理顾问等合作方式,推进医院学科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组织我市行政医疗管理人才定期到上级合作医院轮训,提升现代化医院管理能力。

  2.对柔性引进到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服务的专家和团队(含托管医院协议外专家),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团队)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协商确定相应的劳务报酬。全面托管的市级医院外聘专家报酬,按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执行。

  (三)稳定基层人员队伍。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大力推行大学生村医计划,鼓励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1.定向培养补助。对通过浙江省卫健委指定院校定向培养的我市基层卫生人才,按本科生4.6万元(其中独立学院本科生5万元)、专科生2.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学费代偿补助。对招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医学类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类别),按本科生4.6万元、专科生每人2.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注重培育提升,发挥骨干领雁效应

  (一)加强学科带头人培养。

  对新入选的各类学科带头人,在培养周期内,按相应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1.新入选的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医疗卫生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配套培养经费支持,于培养期第1年、第4年各50%分2次进行拨付。对医坛新秀配套给予5万元培育引导资金,入选当年一次性拨付。

  2.新入选的浙江省“杏林工程”杰出人才(浙江省国医名师)、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配套培养经费支持,分年度拨付。

  3.新入选的“星耀南湖”拔尖人才、“星耀南湖”柔性人才计划的卫生健康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资助,分年度拨付。对新入选的嘉兴市医学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分年度拨付。

  4.新入选的嘉兴市级名中医、基层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中医新苗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的优秀人才工资外津贴,并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5.新入选的海宁市“235”医学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优秀青年人才培养人选,分别给予每年0.7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优秀人才奖励。

  6.对新入选其他人才工程的人才,参照同级别标准执行。

  (二)鼓励在职医务人员培养提升。

  1.健全人员培训保障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岗位成才。医疗单位每年选派60名以上临床骨干到上级三甲医院进修学习(挂职锻炼),整体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由派出单位给予相应待遇保障。对派出人员到上级三甲医院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单位,按半年每人1.5万元、全年每人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2.鼓励医务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对资助医务人员攻读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每人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充分发挥“双下沉、两提升”传帮带作用,鼓励牵头医院优秀人员参与成员单位负责人竞聘,推进医共体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管理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医共体人员统筹调配使用办法,加大医共体内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交流力度,并与职称评聘、考核奖励挂钩。

  三、推动学科建设,搭建医院发展平台

  (一)人才载体。鼓励医疗机构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实验室,对新建成上述人才载体的单位和人员,按海委人才〔2023〕1号、海人社〔2023〕76号、海市科协〔2024〕4号文件精神给予建站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医学学科,比照同级别标准执行。

  (二)重点学科。从本市医学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培育打造一批具有海宁特色、在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重点学科。对首次列入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安排建设经费30万。对首次列入嘉兴市级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的,按支持(支撑)、扶持、创新(基层优势)类别,分别安排建设经费25万、15万、15万。对首次列入嘉兴市县级共建、海宁市级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建设计划的,安排建设经费5万。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医学学科(专科),比照同级别(嘉兴市级按照扶持学科)标准执行。

  (三)科研激励。鼓励医务人员主持研究具有较高价值和良好效益的医学科研和成果转化,支持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继续教育。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立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上述科技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按《海宁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实施方案》(海政发〔2023〕31号)给予奖励。以上立项、验收通过、获奖科技项目,均须由我市单位作为主持单位(第一完成单位)。

  (四)机构创建。坚持软硬件建设同步推进,全面提升市级医院的技术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对成功创建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医院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成功通过复评的减半奖励。对成功创建“社区医院”或“县域卫生次中心”的基层医疗机构,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列入“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机构,奖励30万元。

  四、强化组织协调,落实政策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海宁市卫生人才工作协商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委人才办、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协商解决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问题。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

  (二)加大工作投入。市财政要加大推进新时代名医名科名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充分保障符合本意见的各项所需经费,并建立动态调整增加机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益。

  (三)强化考核评价。完善人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学术地位、医教研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人才资助培养期内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培养计划调整、津贴发放的依据。

  五、附则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海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本意见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均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引用的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如有调整,以调整后内容为准。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1〕46号)和《关于公布享受市医学助学金奖励高等院校(非“211”、“985”大学)目录的通知》(海卫〔2018〕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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