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拟对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吨沥青混合料技改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10-29 10:56 来源: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吨沥青混合料技改项目

海宁市盐官镇联丰村东港司桥南堍东侧

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拟投资1080万元,利用现有厂房,淘汰现有一套年产15万吨沥青混合料生产设备,新增一套环保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实施沥青混合料扩建项目并同时提升改造现有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此外,新增废旧沥青混凝土(铣刨料)作为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原料,大量消纳城市建筑垃圾。本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60万吨沥青混合料的产能,全厂形成年产75万吨沥青混合料的产能(其中现有已批产能1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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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废水防治措施:碎石骨料烘干水分以水蒸气挥发,不排放废水;作业区和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收集后经沉淀池采用隔油+砂石分离+三级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内道路降尘用水,不外排;道路降尘用水全部以水蒸气蒸发,不排放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经厂内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由海宁盐仓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废气防治措施:(1)骨料仓扬尘:骨料和铣刨料的堆放利用现有占地面积约1800 m2的半封闭钢骨料仓,只保留了运输和装卸车辆通道,降低了骨料和铣刨料的堆放堆放过程中风力起尘的影响,少量粉尘通过运输和装卸车辆通道无组织排放;(2)卸料粉尘:骨料和铣刨料的卸料在半封闭的骨料仓内进行,仓内空气稳定粉尘易于沉降,大部分卸料粉尘可在骨料仓内沉降,少量卸料粉尘通过运输和装卸车辆通道无组织排放;(3)铣刨料破碎粉尘:配备的沥青铣刨料粉碎机的进出料口均设有防尘盖,运行过程中关闭防尘盖后为全密闭状态,仅在开启出料口出料时会产生铣刨料破碎粉尘;铣刨料破碎在半封闭的骨料仓内进行,仓内空气稳定粉尘易于沉降,大部分粉尘可在骨料仓内沉降,少量粉尘通过运输和装卸车辆通道无组织排放;(4)碎石骨料和铣刨料上料粉尘:骨料冷料斗和铣刨料斗均设置有活动斗门,活动斗门仅在铲车卸料时开启,上料完毕后立即关闭活动斗门,骨料冷料斗和铣刨料斗内设置吸风装置对骨料上料粉尘和铣刨料上料粉尘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 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5)碎石骨料烘干和筛分废气:骨料烘干筒和双轴振动筛自带有除尘系统,且在烘干筒和振动筛出气口配套安装有粉尘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后和燃烧器烘干天然气燃烧尾气一并收集汇总至一套蜗壳除尘器+耐高温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 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6)矿粉仓呼吸粉尘:矿粉筒仓顶呼吸孔配套安装有一套仓顶振动式除尘器进行全部收集和除尘处理后,经除尘器出风口无组织排放;(7)沥青储罐呼吸和搅拌出料废气:在沥青储罐出气孔处安装有废气收集装置进行收集;沥青混合料搅拌缸在运行时为全封闭结构,产生的废气经安装在搅拌缸出气孔的废气处理设置收集;设置有密闭的出料间,出料间内安装废气收集设置进行收集。收集后汇总至一套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一根不低于15 m 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8)导热油锅炉天然气燃烧尾气:采用国际领先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尾气收集后通过1根不低于8 m高的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9)汽车动力起尘:对进场道路及厂区内地面硬化,破损地面应及时修复,并定期清扫保持道路清洁,定时洒水,保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可见的扬尘产生。噪声防治措施:选购生产设备时应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将较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车间中央;室外废气处理设施等噪声源应尽可能远离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高噪声设备设隔振基础或铺垫减震垫,并尽可能避免靠门窗;加强生产设备维护,防止非正常工况噪声;运输车辆在进出厂区或在厂区周边道路行驶时应限速并禁止鸣笛,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良好车况;加强生产管理,加强人员环保教育,提倡文明生产,防止人为噪声。固废防治措施:新增一个30 t废料仓用于废骨料在厂内的暂存;一般工业固废均产生后即外运处置,不在厂内暂存;规范设置一个危险固废仓库(容积160 m38×5×4 m)。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1030日至2024115日。  

公示时间:20241029

联系电话:0573-87289193  传真:0573-87289193    

通讯地址: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项目区窗口  邮编:314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