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曹振跃、吴文瑜、朱佳倚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的《关于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推动粮食产能提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探索建立粮食生产评价体系 由于主观的种植技术、管理水平和客观的天气、土壤肥力水平等原因,不同生产主体、不同田块粮食产量水平极不平衡,为此,我们已拟订《海宁市星级粮油规模生产主体评定办法》,拟对规模粮油生产主体从产量潜力、管理水平、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个人信用等方面,设置星级评定,将评定结果与生产主体的评先评优、种粮补贴、土地流转等挂钩,以期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激励农户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种粮水平。目前已完成服务公司的招标、初步方案及春季粮油作物面积核实,今年完成卫星遥感影像的采集和处理,初步构建相关分析模型,并进行产量抽样验证,形成初步成果。 二、优化完善种粮补助政策 根据现行有关种植补贴文件,一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优先支持谁”的导向,散户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规模种粮主体按上级补贴资金扣除散户补贴后折算。二是规模粮油种植补贴。对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水稻每亩180元、大小麦每亩150元、油菜每亩200元、旱粮150元的直接补贴(含上级补贴);三是落实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和规模种粮动态补贴,分别以油菜种植面积和规模稻麦油种植面积为依据,每亩补贴35元和20元;四是低收入农户水稻种植补贴。对低收入农户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外,市财政每亩增加补贴260元。部分镇、街道制订了配套扶持政策。因上述补贴政策均涉及上级资金,今年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待明确后,我们将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市实际作进一步完善。 三、探索实施粮食种植退出机制 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流转退出条件。土地流转后因土地征收、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造成流入方无法继续经营的,按合同约定应终止合同。流入方发生土地抛荒、违反用地政策、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等行为的,流出方按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并可不再返还风险保障金。在流转期间,流入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愿再经营的,在征得流出方同意后,可终止合同,根据约定可扣除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据此,对一些连续考核评价较差的种植主体,可视为经营不善,探索实施退出政策,以增强种植主体加强管理的动能,稳定和提高粮食单产。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你们今后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联系人:刘银萍,联系电话:8723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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