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宁市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7日 海宁市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73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0〕39)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政发〔2014〕47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各类群体养老、困难救助、社会化管理、职业技能提升、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健康体检等方面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资金或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分别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对政策进行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及按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支持方向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补助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 (四)被征地农民职工养老保险延长期代缴 (五)被征地农民待遇补差 (六)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助 (七)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 (八)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综合补贴 (九)政调企人员解困救助 (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十一)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 (十二)职业技能提升 (十三)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补助 (十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十五)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十六)被征地农民健康体检 (十七)其他经批准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对社保基金补助项目 财政直接划入社保基金专户,并入基金核算,资金由财政统一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依法依规受理及办理各项业务,根据补助政策由社保基金拨付至待遇享受对象和各卫生医疗机构。 (二)对直接补助分配方式 被征地农民健康体检经费、企业退休人员体检经费,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分别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各医共体集团,医共体成员单位由医共体集团拨付。政调企人员解困救助经费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由市人力社保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个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转移支付到镇(街道)。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上级政府和海宁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补助政策。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社会保障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于预算编制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 第十条 因补助标准调整或补助项目、对象增加需增加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申请增加使用额度必须提供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市财政局可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十一条 市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镇级(街道)财政预算和村级组织日常开支;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分配完毕,并在11月底前支付完毕。其中:中央、省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申请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在调整、追加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也需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或开展抽评,必要时引入每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