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切实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加大企业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完善“241”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进一步加强产业、财税、金融、教育、医疗等政策与就业创业政策的联动,持续拉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再贷款”等央行政策工具,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企业稳岗扩岗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府办,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将重大工程项目单位、重点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增强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创造能力。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 (三)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针对性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职业伤害商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给予创业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探索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府办、市残联)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分三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六)给予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七)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所述个人创业贷款、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述创业补贴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八)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导师选聘。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可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给予优秀创业项目补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创业项目,对评定为嘉兴市级及以上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5000元补贴,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5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按照省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一)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被认定为海宁市级、嘉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分别给予主办方3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累计补贴分别不超过12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田园型(现代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补贴适当上浮,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针对创业群体开展创业零成本帮扶,打造以提供场所使用、主体设立、综合赋能为主要内容的“零创空间”。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常态化排查和清理不合理准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便利化改革,依规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鼓励和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发挥好政府产业基金作用,优化创业创新生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十三)营造创业创新氛围。鼓励举办创业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举办单位活动实际总支出金额50%的补贴。单个创业大赛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沙龙、论坛等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嘉兴市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等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十四)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认定就业见习单位,吸纳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见习人员见习结束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经6个月帮扶仍未实现就业,且仍符合见习人员条件的,可再次安排见习,累计见习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就业见习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就业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省级以下就业见习单位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购买)金额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每人不超过200元。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岗位见习的,参照就业见习单位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就业见习单位录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给予就业见习单位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对被认定为嘉兴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五)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50%,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该项补贴与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七)给予海宁本地高校毕业生“留海”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海宁本地高校的毕业生,在享受面上大学生生活补贴的基础上,额外给予5000元补贴,在社会保险连续缴纳满12个月时与生活补贴一并申请。(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村(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应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镇(街道)、村(社区)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且服务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 (十九)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回海宁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十)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二十一)落实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税费减征。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受相应税费减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二)给予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补助。具体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给予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最低保障家庭户、最低保障边缘家庭户)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补贴细则另行制定。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所述政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十六)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退出现役证件(证书)、《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市残联相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七)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规模质量。鼓励各类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促进职业院校人才供给和产业需求有机融合。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院校可按照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十八)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整合镇(街道)、村(社区)现有资源建设“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全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2019年以来获评省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称号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建对接平台、共享数据资源。高质量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在公共招聘新平台、线上就业平台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归集更多低门槛、灵活性高的就业岗位,满足劳动者求职和企业用工双向需求。被认定为嘉兴市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十)深化劳务协作交流机制。积极开发劳务协作地区和院校资源,多形式开展劳务协作对接,进一步拓宽劳务招聘渠道。鼓励企业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参加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赴省外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活动天数给予1000元/天的外出招聘补贴(不到1000元/天的按实际补贴),单次最高限额6000元/家。参加1天以内的招聘活动,统一安排车辆往返和用餐,不再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十一)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推进全市就业信息数据整合共享,提高就业工作协同性。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对被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稳就业工作的属地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助推全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强化资金保障。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三)强化宣传解读。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分类梳理政策举措,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厂区、进园区、进校区、进社区,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推行“直补快办”等经办模式,加快兑现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 七、附则 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政策措施中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市统计局的非大型企业口径确认。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2年、毕业5年以内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操作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9〕12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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