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 W W W . H A I N I N G . G O V . C N
简体版 |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 浙江政务服务APP | 智能问答


网站首页

市长之窗

海宁概览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办事服务
海宁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及禁用提醒

发布时间:2024-11-22 16:56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效,其中条款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前期衔接和后续落实,市市场监管局早谋划、早部署,对辖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及禁用提醒。

在新法正式生效前,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走访、逐户宣传等方式,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超市、生鲜店等使用“生鲜灯”的经营户开展全面摸排,向经营者宣传普及新规定。发放讲解《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督促及时停用、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确保鲜肉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禁开“美颜”、回归原色,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办法》正式生效之后,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执法人员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 浙ICP备14012341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