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51/2024-89155 发文机关: 长安镇、高新区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1-26
所属栏目: 镇(街道) 发文字号: 长政〔2024〕128号
统一编号: FHND99F-2024-0004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1-26 15:51
进入老年模式
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岁)非公办入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岁)非公办

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岁)非公办入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周岁)非公办

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显著减轻家庭幼儿(0-3周岁)在非公办机构(园)入托的经济负担,推动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婴幼儿(0-3周岁)入托补贴定义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0-3周岁)非公办入托补贴(以下简称“入托补贴”)的定义是指政府为已接受备案托育机构、备案民办幼儿园托育部托育服务的长安户籍婴幼儿家庭、非海宁户籍婴幼儿家庭(须符合条件)发放经济补贴。旨在减轻辖区内未享受公办托育(即公办幼儿园托育、公补民办园托育的除外)入托婴幼儿家庭养育教育负担,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入托补贴对象

婴幼儿为长安户籍的,申请入托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年度在长安镇、高新区范围内的已备案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非公补)托育部入托。

(二)入托婴幼儿年龄限制为当年度内0-3周岁阶段(含当年度未入幼儿园幼儿,即2020年9月1日及之后出生幼儿)。

(三)入托婴幼儿是该家庭合法婚生子女(含领养)。

婴幼儿为非海宁户籍(海宁户籍其他乡镇的婴幼儿不纳入补助对象),除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外,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监护人(一般指父母)一方及以上在长安镇、高新区已购房。

(二)未在长安镇、高新区购置房产的,须提供海宁市社保以及长安镇、高新区居住证。

三、入托补贴标准及规则

(一)长安镇户籍婴幼儿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家庭,第一孩每人每月给予300元补贴。

2.第二孩每人每月给予500元补贴。

3.第三孩及以上按照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补助。

4.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家庭有适龄婴幼儿入托的,每人每月予以700元补贴。

(二)非海宁户籍(海宁户籍其他乡镇的婴幼儿不纳入补助对象)但符合条件的婴幼儿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助。

(三)特殊人才的子女,根据一人一议制定补贴标准。

以上婴幼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0个月;保育费每月低于700的(即基本与公办公补类托育收费持平的),不再给予补贴;同一月在不同机构入托的,最多只享受一次该月补贴;幼儿须在该机构实际打卡天数≥该月工作日天数的50%(含)以上,小于50%的,不予补助。

(四)子女数计数规则:

1.子女数按照现同一家庭户(即同一家庭)下,同一对夫妻共同养育(含依法收养)现有子女数计算。

2.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按孩次顺序享受补贴标准,生育多胞胎后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补助。

3.非海宁户籍的符合条件的入托婴幼儿,不论孩次均按300标准补贴。

四、申报资料

(一)《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岁)非公办入托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式两份

(二)监护人结婚证(原则上为父母,特殊情况需申请)。

(三)监护人及入托婴幼儿户口本复印件

(四)入托合同及保育费收费票据原件、机构签到打卡表等。

(五)非长安户籍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居住证及社保证明,按购房合同、房产证或社保月份确定补助月数。

(六)低保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补贴周期上半年为本年度11日至本年度630期间的补贴由下半年审核后发放;下半年补助为7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由次年进行审核后发放。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本周期入托补贴(具体发放日期根据公告)。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审核

申请。申报对象须在申报时间内向所在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提交所有申报资料,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按入托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提交申请至长安镇社会事务办。

(二)受理审核

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收齐申报资料后上报至长安镇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对申报对象子女入托情况等(包括婴幼儿信息、监护人信息、实际入托月份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如出现难以判定申请人资格的,由机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级政策指导意见后研究决定。未经专题研究的,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三)信息公示

补助名单及金额应在相关平台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七、资金发放

(一)本办法所涉及入托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下半年对上年度入托贴资金进行结算,次年初对上一年度下半年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减免的补贴资金发放至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托育部或家庭。(如发放至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的须提供发放清单,由社会事务办进行资金减免督查)

(二)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或托育机构有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规发放补助等违法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

1.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7起施行,补贴计算时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等调整的从其规定,下一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办法。

 

附件 1.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岁)非公办、公补入托补贴申请表1-6月)

 2.《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岁)非公办、公补入托补贴申请表》(7-12月)

 


附件 1

 

 

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岁)非公办、公补入托补贴申请表

1-6月

序号

幼儿姓名

孩次

身份证号码

补贴标准

补贴月数

补贴金额

备注









































备案机构名称(盖章):

 


附件2

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岁)非公办、公补入托补贴申请表

7-12月

备案机构名称(盖章):

序号

幼儿姓名

孩次

身份证号码

补贴标准

补贴月数

补贴金额

备注









































长政〔2024〕128号.doc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