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5/2024-89142 发文机关: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6
责任部门: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公布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22号)、《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建房〔2022〕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标准调整公布如下:

一、申请条件标准

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78874元;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22524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1.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以购置发票或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为准。

二、申请家庭分类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一)申请家庭分类

第一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持证住房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仅限分散供养)、《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6400元;

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56400元(含),低于78874元。

(二)第三类保障家庭收入分类对应租金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在56400元(含)至70500元(含)之间的,保障面积内3.5元/㎡/月,超过部分6元/㎡/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0500元至78874元之间的,保障面积内7元/㎡/月,超过部分12元/㎡/月。

三、本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申请家庭提交系统时间为准。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