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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1/2024-89144 发文机关: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26 13:58
责任部门: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科室:政法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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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徐治付: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6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卫公罚告〔2024〕3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卫公罚〔2024〕39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南联村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2号商铺二楼西侧海宁市许村镇康帝足浴店于2024年02月至2024年08月06日期间陆续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你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纳方式详见嘉兴市海宁市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 APP“浙里复议”应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0573-87017236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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