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于2022年下发《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22〕37号)文件,因法定退休年龄调整、征地拆迁成本和被征地人员安置等费用的增加,为确保足额筹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现将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4日 联系人:陈志伟、夏铃洁 联系电话:0573-87237501;89232702 联系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邮编:314400 附件 1.《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22〕37号) 2. 原文件修改内容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1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22〕37号).pdf
附件2 海政发〔2022〕37号文件修改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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