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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8 14:19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86      


海宁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

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民老〔2024〕27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聚焦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加快建设一支年龄结构优、专业技能强、综合素质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

二、补助对象

申请特殊岗位津贴的养老护理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养老护理管理人员(不含行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参照事业编制工资的专职岗位人员),依法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全职劳务协议(兼职、计时取酬除外),依法参加社保缴费。

2.养老机构须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向市民政报备从事养老服务业务。业务的行政区域范围、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等具体报备事项由市民政局确定。

3.持有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证书。各类协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自发组织培训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等一律不予认可。

4.在本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3个月以上。

三、补助标准

特殊岗位津贴补助标准根据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确定。分别为:

初级(五级)每人每月200元;

中级(四级)每人每月300元;

高级(三级)每人每月500元;

技师(二级)每人每月800元;

高级技师(一级)每人每月1200元。

四、申请与发放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机构向所在辖区镇(街道)统一提出申请,由各镇(街道)审核确定后上报市民政局;如有新增、变更、注销的次月进行申报

(一)补助申请。养老机构提交补贴申请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海宁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请(停发)承诺书》(附件1,首次申请提供);

2.《海宁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停发)申请汇总表》;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首次申请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继续社保缴费的除外);

4.养老护理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

5.养老护理员本人身份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如取得高一级技能等级证书需重新提供);

6.养老护理员个人签名的《个人承诺书》(附件3,首次申请提供)。

(二)补助发放。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由市民政局根据镇(街道)提供的《海宁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停发)申请汇总表》每半年与镇(街道)进行结算,镇(街道)将资金拨付给辖区内机构。每月由养老机构单独造册以转账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1.新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高一级技能等级证书的,自取得该证书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2.入职不满3个月、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或中途离职的,已满时间的当月或离职当月不予补助。离职前,应予补助的资金未发放到位的,应当按实际工作月份,在次月予以补发。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自发现当月起一年内不予发放补贴。

3.学生未毕业在养老机构实习的不予补助。

4.劳务派遣用工、编制部门核定岗位合同工的补助,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申请并按规定发放。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参照事业编制工资的专职岗位人员不予补助。

5.养老护理员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个人应当主动向养老机构申请停发,该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镇(街道)提交停止发放补贴申请,属地镇(街道)审批后向市民政局报告。未及时提交报告导致多发错发的,由机构负责追缴。

五、有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市民政局定期公布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审定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做好资料留存。市财政定期组织财政资金专项检查监督。

(二)资金保障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资金,按照市镇事权划分分级保障,纳入市民政局、各镇(街道)年度预算,其中硖石街道、海洲街道由市本级财政保障,其他镇(街道)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本文件标准执行,资金自行保障。

(三)违规处理。养老机构或个人存在骗取、私分、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缴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两年之内不得申报、推荐评优评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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