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I0010号
违法行为人:浙江嘉宁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6890106G。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江南大道2191号中脉大厦1108室。 现查明你单位所管理的北湖嘉园小区(地址:海宁市石街道由拳路51号)为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系统。2023年9月20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北湖嘉园小区消防控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项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浙江嘉宁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物业服务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浙江嘉宁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 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持本决定书和缴款单至海宁市辖区内的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