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E0016号 违法行为人:沈某 身份证号码:3304*******37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 现查明沈某于2023年11月16日在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永胜村西茹场28号的海宁市丁桥群英电光源厂生产车间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目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沈某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持本决定书和缴款单至海宁市辖区内的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