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L0111号 违法行为人: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9386305A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15号 现查明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香湖名邸小区(地址:海宁市马桥街道国榷路 100 号)共七幢高层建筑,其中 34#楼为最高建筑,高度54.51米,在2023年9月21 日我大队检查时,你单位所管理的香湖名邸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属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八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持本决定书和缴款单至海宁市辖区内的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