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文件精神, 经企业申报、经办机构审核,现将第二批符合条件享受2024年海宁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的企业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中心反映。反映情况提倡用本人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附:2024年海宁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拟享受名单(二)
联系电话:89232730、89232732
海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