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陶花: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陶花与被申请人海宁名闻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590号),因申请人陶花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已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仲裁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590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认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陶花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