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通知》(嘉政民老〔2024〕35号)的文件精神,2024年7月1日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就高原则保障,低于嘉兴市标准的按照 2023 年度嘉兴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47551元)进行测算和发放。调整如下: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774元; 2.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220元;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2220 元(含最低生活保障金); 4.持证困难家庭重残重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2220 元(含最低生活保障金);2024年7月1日前已纳入的被保障人员,维持原标准不变,为每人每月2178元; 5.持证困难家庭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文件要求采取就高原则保持不变,标准为每人每月1089元; 6.一般家庭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文件要求采取就高原则保持不变,标准为每人每月545元; 上述对象为具有海宁市户籍的0-18周岁儿童及18周岁以上且在校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学生。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原《关于调整2024年度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海民[2024]10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