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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3012/2024-8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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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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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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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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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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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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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市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且审核时被招用人员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以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适用人员范围
1.2024年适用人员范围: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
(3)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2000年1年1日以后出生,企业招用当月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青年。
2.2025年适用人员范围: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
(3)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2001年1年1日以后出生,企业招用当月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青年。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二)适用企业范围
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单位性质必须是企业(含“个转企”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派遣到企业的员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涉及自有员工部分补助资金由劳务派遣企业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申报方式
企业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向失业保险参保地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经办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单位证照、被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截屏。
劳务派遣企业按年度顺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时,需另提交《拟拨付用工企业明细表》(详见附件2)。
四、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反馈资金使用拨付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用工单位,未拨付的应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经办机构上报《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3),提交上一年全部适用人员补贴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退回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转账凭证,。即2024年适用人员的补贴在2025年9月30日前提交相关凭证,2025年适用人员的补贴在2026年9月30日前提交相关凭证。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提供2024年凭证的,不得申请2025年适用人员一次性扩岗补助。劳务派遣企业应妥善保管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拨付及相关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五、注意事项
1.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企业、跨年度、跨地区、跨资金渠道重复享受。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未反馈资金使用拨付情况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3.未开展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也须填报《拟拨付用工企业明细表》《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表》,相关数据可填“0”。
六、政策执行期限
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按年度执行,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2025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
附件1: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附件2:拟拨付用工企业明细表
附件3: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