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I0008号
违法行为人: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CY9DE9L 法定代表人:陈某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39-341号1001室-01 现查明你单位所管理的长园商厦(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群益路115号)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个人值班,未安装消防远程监控,属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保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 电脑或手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持本决定书和缴款单至海宁市辖区内的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