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K0017号 违法行为人:卢某某 身份证号码:4115*******10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孙铁铺镇 现查明卢某某于2023年10月08日,在海宁乐派芯园创新型产业园一期项目Ⅲ标段建设工地内吸烟,属于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鉴于该单位因吸烟引发火灾,符合从重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卢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持本决定书和缴款单至海宁市辖区内的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