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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综罚字〔2023〕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18 11:18 信息来源:市文旅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浙江爱婴室物流有限公司海宁银泰城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P),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新出发字第000071号

负责人:姚晓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63号101室F3-B-3011号

2023年12月4日下午,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12月12日上午,办案人员对浙江爱婴室物流有限公司海宁银泰城店授权委托人黄娟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65号201室253商铺搬迁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63号101室F3-B-3011号,当时只变更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但未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直到2023年12月4日被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拍摄证据照片3份,证明2023年12月4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三:授权委托人黄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四:黄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娟身份的书证;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浙江爱婴室物流有限公司海宁银泰城店授权黄娟处理此案的书证;

证据七:负责人姚晓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姚晓春身份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客观方面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3〕049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未发现其它加重处罚情形,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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