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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8/2024-78846 发文机关: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2-0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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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综执〔2024〕1号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的管理工作,保障各类信息化平台(系统)等建设的顺利实施和运行维护,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程序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级部门要求我局应用推广并运维的各类信息化平台(系统),我局自建的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等。集中采购的通用设备(含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等)、楼宇智能化项目(含会议、门禁、视频等系统),不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指挥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对局内设、直属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需求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议审核,对确定要实施的信息化项目统筹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采购、实施、建设、试运行、验收、技术运维等工作。

第五条 局内设、直属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根据各自条线的业务需求,收集、汇总、提出新建类和运维类的需求申请,全程参与项目申报、立项、采购、实施、建设、试运行和验收。项目需求申报部门在立项前负责拟定项目推广应用机制并研判项目预期绩效,在项目实施后承担该项目试运行期和验收通过后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坚持必要、合理、节俭和统筹、整合、共享的原则。项目立项应依据充分、目标和内容明确、业务边界清晰、业务与资源需求相适配,避免重复建设。按照增量优方向、存量调结构的要求,坚持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7月(具体时间根据全市信息化工作安排调整)安排一次年度项目需求征集。各局属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调研本条线确无同类在建在用项目后,填写《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维申报书》,经申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时提交至指挥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确需增补的项目,由提出部门事前落实报批和建设资金追加等相关工作后,提出详细需求方案,并填报《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维申报书》。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中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目标、无重复建设说明、建设依据、建设内容、数据资源使用、存储资源使用、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投资估算应构成清晰、明细详实、测算合理。

第九条 指挥中心对收集的申报项目进行分析、汇总和梳理,必要时可预先征询市发改局、市政务数据办、市委信创办、市委网信办等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召集局属相关部门对收集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体审议,确定拟申报的次年信息化项目,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单独成立项目申报小组。

第十条 经局党委同意后,指挥中心牵头编制次年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年内增补的项目,报经局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采购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项目经费预算批复下达后,由指挥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政策、网络安全要求和局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落实项目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采购工作的指导和把关。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由指挥中心按照项目申报部门的需求组织新建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部门应明确专人全程参与项目建设,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求细化、业务支撑等工作,原则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推进实施,确有特殊情况导致需延期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小组,保障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涉及需求分析与确认、系统设计与确认、系统开发、内部测试、试运行、系统上线、系统验收交付各阶段相关工作。建设形式包括自主开发和外包项目开发。

自主开发主要由指挥中心通过局内部业务和技术力量进行系统设计、开发、集成相关系统的实施工作。外包项目开发统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市级有关部门评审后确定建设方式。相关硬件设施和支撑软件平台的采购按局有关规定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指挥中心负责收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对接服务商进行限时改进优化;项目申报部门负责项目推广和应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新建项目实施验收制度。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试运行正常后,应按照《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指挥中心应会同项目申报部门及协同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完毕后,由指挥中心负责结清项目款项,并将系统平台应用手册移交项目申报部门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验收后,因业务变动等原因,需对项目系统局部调整、业务流程或业务数据调整、系统使用功能调整的,由提出部门填写《信息化项目局部调整申请表》,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统筹安排调整工作。如涉及市级有关部门审批、追加建设费用的,由提出部门事前落实报批和建设资金追加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项目因故终止时,指挥中心会同项目申报部门及时向局党委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终止原因,清理账目与资产,形成项目终止报告,报申报部门及指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存档备案。

第五章 项目运维与管理

第十八条 自建系统的技术运维和共性基础运维由指挥中心统一管理,业务运维由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并直接管理。条线上级统建系统原则上由业务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用户账户管理。局内部通讯软件和办公系统账号根据政治处的人员入职(离职)通知并提供所需资料后,指挥中心在24小时内开通(注销);其他应用账号根据各业务部门要求及时开通(注销)。特殊情况要求立即禁用用户的,必须向政治处或业务部门申请确认,由政治处或业务部门通知指挥中心禁用账号。

第二十条 系统组织架构调整。各类信息化平台(系统)涉及到机构职责和组织架构信息的,原则上在局正式发文后方可进行调整。特殊情况需由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系统运维遵循相关内部系统维护规范和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系统维护人员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软件检查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检查、运行状态检查、功能检查、软件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查等;硬件检查内容包括主机系统状态检查、网络情况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系统数据备份管理。系统设定自动备份机制,定期备份数据,所需服务器和存储空间应提前申报。系统升级、系统重大调整及节假日前必须备份。

第二十三条 系统程序问题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因设计缺陷导致的程序问题,或者因业务数据不完整造成的程序问题,维护人员记录备案后,立刻现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控资源管理。固定监控项目验收后有点位迁移需求的,原则上由业务部门填写《监控点位迁移申请表》提出迁移点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指挥中心具体落实。已超出合同约定的免费迁移次数的,由提出部门协调解决迁移相关费用。移动式监控迁移点位申请流程参照以上流程办理。因市政工程等其他原因造成的点位迁移由指挥中心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迁移点位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考核支付。涉及需在合同期进行考核的信息化项目,指挥中心同业务部门对照合同条款,落实具体措施,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展考核,形成书面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完工后,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项目安排续建和运维预算前,由指挥中心组织局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安排次年预算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保密分级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保护。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部署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项目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强化标准化建设。推动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优先执行现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做好与其他地区的标准衔接。

第二十九条 强化档案管理。按照国家、省、嘉兴市、海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完毕应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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