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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关于调整我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1:26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市重建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项目已于2023年9月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根据海农专发〔2021〕27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该项目运行初期,处理收费标准恢复为:不区分畜禽种类2500元/吨。期满后,处理收费标准将结合上级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省内其他县市处理收费标准及该项目运行初期财务分析情况重新核算调整,核定后另行通知,确保做到上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补尽补。

二、结算方法

各镇(街)处理费用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单位开具的磅码单、结算单、发票与处理单位结算。处理费用按季度结算,及时支付。

三、补助政策

市财政补助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即对养殖环节死亡生猪按64元/头、其他动物按2000元/吨给予处理补助,不足部分由各镇(街)自行承担。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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