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4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2024年海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防治动植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2024年3月18日
2024年海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目标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全面深化“先打后补”政策改革,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继续实行犬的狂犬病免费免疫和羊的羊痘免费免疫。
二、免疫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其中,防疫条件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可自行确定是否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三)猪瘟: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免疫。
(四)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五)狂犬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六)羊痘:对所有羊进行羊痘免费免疫。
(七)其他动物疫病:各镇、街道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禁止对家畜实施布病免疫,对布病监测阳性家畜应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阳性扑杀、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防范疫情扩散蔓延。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商品代肉鸡、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需加强免疫。种禽、蛋禽14-21日龄进行首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人工饲养的鹌鹑、珍禽、鸽子等,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猪场。仔猪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一半,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2.其他家畜。羊等其他应免家畜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三)猪瘟。
仔猪在28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
(四)小反刍兽疫。
春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
(五)狂犬病。
对3月龄以上幼犬进行首免,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超过免疫期(1年)的犬只应及时进行免疫。
(六)羊痘。
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1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可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集中免疫。各镇、街道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确保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落实到位,职责落实到部门、到村、到人。
(二)深化“先打后补”。按照《海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海农发〔2022〕30号)规定,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提高疫苗扫码使用量。未实行场点免疫疫苗仍由各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按需申领。
(三)规范疫苗采购。县级部门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规模场户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自行采购。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相匹配的疫苗(附件),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www.ivdc.org.cn)或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中查询。要加强疫苗采购、使用、贮运等环节监管,实行全程冷链运输,杜绝管理漏洞。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对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含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强制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实行月报的,各镇、街道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有关免疫报表报市防指办;实行周报的,各镇、街道在每周二前经单位盖章后上报相关报表信息。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镇、街道要根据年度下达的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计划,开展监测采样。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实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监测和评估辖区内强制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加大抽检力度,确保免疫效果。各镇、街道要加强巡查监管,对不按规定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免疫不到位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及时上报。
(六)加强宣传培训。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压紧压实强制免疫防疫主体责任,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要制定动物强制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
市防指办将实施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季度评估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各镇、街道要及时掌握免疫进度,强化免疫密度评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或紧急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办。
附件:
浙江省2024年强制免疫疫苗目录及指导价格.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