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几何游戏设计工作室(徐建武)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T,剧本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证明,备案号:3304812500010
经营者:徐建武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502室
2023年12月25日20时50分至21时10分,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5日下午,办案人员对海宁市海洲街道几何游戏设计工作室(徐建武)的经营者徐建武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2024年1月25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在剧本娱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2023年12月25日晚上被前去检查的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因该店未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故认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行为,扰乱了剧本娱乐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未张贴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情况照片证据2份,证明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三:经营者徐建武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案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四:徐建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建武身份的书证;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剧本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管理疏忽,导致了客观方面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3〕05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及时张贴未成年人限入标志,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