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宁市佳俊纺织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 公告时间为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728737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注销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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