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2〕131号)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完善海宁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关于调整完善海宁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4年5月13日至5月23日 联系人:张晨超 联系电话:0573-87221504 联系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 邮编:314400 附:《关于调整完善海宁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