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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6-14 15:2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政务督查科字号:[ ]


名 称: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情况:

卢晓兰代表:

你在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拆迁、搬迁过程中针对特殊户出台相关建房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我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征地拆迁、土地全域整治搬迁是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必要举措。拆迁可以为城镇带来新的发展机会,促进城镇的现代化和更新,在进行拆迁时,全市各镇街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每一户的合法利益。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海政办发〔2020〕82号)文件规定,在农村有合法房屋,但不属于房屋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宅基地不予受理和报批。

因此,你在建议中所提及在拆迁、搬迁过程中特殊户的情况,我们建议镇街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公寓房等方式予以解决。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你今后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联系人:徐正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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