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流程,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嘉兴市《关于规范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嘉农发〔2022〕31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丁桥镇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发包及建设管理办法》。现将《丁桥镇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发包及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我办。 公示日期: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肖金丹 联系电话:0573-87662376 联系地址: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83号 邮编:314413 附:《丁桥镇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发包及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丁桥镇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发包及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流程,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嘉兴市《关于规范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嘉农发〔2022〕31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者捐赠为资金来源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等工程项目。按村级集体经济方式开展发包和建设的社区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镇负责做好管理、指导、协调全镇村级集体经济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各村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决策、立项、招标、过程管理、结算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第四条 立项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及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要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镇域总体规划或者镇村庄布点规划、相关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 4.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更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因重大灾害而突发执行的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除外。 5.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立项申报制,其中村级1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须经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1)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两委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项目必要性、合理性、投资额等,形成村班子会议纪要,提交《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10万元以下)》(附件1)。由镇对应条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审核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提交至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经镇会议讨论并同意实施后,各村依据审批表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拟实施项目并通报确定项目施工方的竞争性定标方式。 (2)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符合“五议两公开”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报批制度,填写《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2),逐级审批签字,并填写《海宁市镇建设工程招标报批书》(附件3),按程序进行报批,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审批表报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后进行工程招投标。建设项目享受省、市、县财政等上级补助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3)涉及新建及改扩建村级综合服务用房和家宴中心项目等房建项目,须报发改部门准入后实施。 6.对于镇委托村社实施的项目,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确需委托属地村实施的项目,与属地村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委托协议(附决策文件),由属地村根据工程预算、招标文件等内容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相关条线部门协助做好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项目管理流程、变更管理办法、审计等程序严格按镇工程管理要求执行)。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需与相关条线部门共同商议后确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 1.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须采用竞争性方式(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确定承包方,须有2个及以上的投标人参加,以价格竞争为决标条件,并在丁桥镇内控系统上登记《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竞争性定标备案表》(附件4),并上报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限额(不含)以下的,必须进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依法招标,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承包方式、工期质量等级、招标方法、招标时间和投标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核,以及具体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中招标限额是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限额(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市级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不得通过拆分后在镇级平台实施招标;确因项目实际原因需要划分标段招标的,不得因单一标段造价未到招标限额而规避进入市级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 4.按规定必须进平台招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立项拆分、分部拆分、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工程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划分标段发包、建设;特殊项目(因地域、时间限制;涉及征迁、环境整治)确需划分标段发包、建设的,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特殊办理,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对标段的划分进行指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1.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的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 2.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价款或酬金(不是固定价的需注明价款的结算办法),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限额以下项目签订简易工程合同的需有廉政条款、安全文明施工条款及质保约定等内容。 3.因特殊原因未能采用第五条第一款竞价方式确定承包方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前须编制预算,根据预算价确定合同价款。 4.属可拆卸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验收 1.各村必须落实专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责项目筹建、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材料验收、资金支付等,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员代表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应聘请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2.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3.村级10万以下小型建设项目不得作施工内容、类型等方面的变更,若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仅可对工程量进行调整结算。 4.村级10万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审批制,即村级项目变更须经镇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项目确需变更的,经村讨论后填写《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附件5),并汇总《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附件6),统一提交至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汇总,并由镇条线部门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初审,后按变更限额提交镇党委会或镇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备案后,村建设项目变更事项方可进行。 (1)工程单项增减5万(不含)以内,或累计增减在合同价5%(不含)以内的变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限额就低原则); (2)工程单项增减5万(含)—1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在合同价5%(含)—10%(不含)的变更须由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详见附件6备注)(限额就低原则); (3)工程单项增减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且总单项增减不超10%(不含)的变更须暂停施工,经镇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补充合同后实施(限额就低原则); (4)工程单项增减10%(含)以上的,或累计增减超30万元(含)的变更,按一事一议制度,通过五议决策法程序决策,并报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项目涉及超概算的,其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5.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组织验收,小型工程项目组织人员(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务监督、社员代表中抽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联合签名出具《竣工验收证书》(附件7)。对于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需有明确的工程量及价格,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并随时向镇监察办公室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建设项目验收后,监督委员会主任必须签署意见方可存档。 6.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管理,镇纪委、监察办公室会同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各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检查表》(附件8),定期或不定期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必须先报审后列支,填报《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付款审批单》(附件9),票据规范,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工程款支付必须严格按合同标准、期限、工程进度申请拨付,不得提前支付。 2.5万元(含)以上具备审计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指合同价或实际结算价)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未能审计的,提供村验收清单。 3.工程复验。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退还质保金。 第九条 各村应对每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图片等资料及时整理和归档,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等书面资料收集整理应以“一项一档”方式存档。对项目建设情况应及时按照村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镇有关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1.各村党组织书记是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是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村级班子成员或其利益相关者不得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2.对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的,或通过立项拆分、分部拆分、化整为零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以关系标、形式标、陪标、串标等进行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办法中的相关公告、公示,必须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及其他信息媒介发布,且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本办法涉及到需要公示的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公示,原始资料留档备查。 3.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实施过程中,对实际审批、备案部门有调整的,可对照部门职责对附件表格进行微调。 5.本办法由镇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若涉及变更不上会的,镇对应条线管理部门有权驳回变更款项支付。 7.单个工程,不得多次变更,若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10万元以下) 2.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10万元及以上) 3.海宁市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报批书 4.村级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竞争性定标备案表 5.村级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竞争性定标备案汇总表 6.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 7.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 8.竣工验收证书 9.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检查表 10.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付款审批单
附件1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10万元以下)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村、社区基建项目(10万元以下)前期立项;
附件2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10万元及以上)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适用于村(社区)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及以上)前期立项,市农业农村部门(发改、经信)已发文立项的不适用
附件3 海宁市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报批书
注:本批准书一式三份,招标单位、主管部门、镇(街道)招标办各留存一份
附件4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竞争性定标备案表
附件5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10万以下竞争性定标备案汇总表
附件6 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 项目名称: 发包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号:
注:(1)工程单项增减5万(不含)以内,或累计增减在合同价5%(不含)以内的变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限额就低原则); (2)工程单项增减5万(含)—1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在合同价5%(含)—10%(不含)的变更须由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详见附件6备注)(限额就低原则); (3)工程单项增减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且总单项增减不超10%(不含)的变更须暂停施工,经镇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补充合同后实施(限额就低原则); (4)工程单项增减10%(含)以上的,或累计增减超30万元(含)的变更,按一事一议制度,通过五议决策法程序决策,并报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项目涉及超概算的,其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5)各镇(街道)在备案审批环节有增减的,可对本表格式进行微调。
附件7 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
附件8 竣工验收证书
附件9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检查表 项目(标段)名称:
附件10 村级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付款审批单
注:10万元以下的,请申请单位附10万元以下竞争定标备案表,10万元以上的,附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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