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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4-84922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6-11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4〕37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4–0005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6-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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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统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之前,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原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调整为1.5‰。

  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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