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统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之前,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原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调整为1.5‰。 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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