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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8/2024-84981 发文机关: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6-26 15:00:26
责任部门: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科室:直属中队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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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宁市游泳场馆合规管理指引》的公告

为加强游泳场馆的合规管理工作,推动相关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防范合规风险的能力,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我市游泳场馆实际需求,市综合执法局、市文旅体局、市卫健局共同制定了《海宁市游泳场馆合规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供企业参考。

附件:海宁市游泳场馆合规管理指引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海宁市游泳场馆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游泳场馆的合规管理工作,推动游泳场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防范合规风险的能力,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指引系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游泳场所》(GB37489.3-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游泳场馆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游泳场馆以及从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情形,造成声誉、财产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以游泳场馆条件完备和具体安全运营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合规管理活动。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海宁市域范围内游泳场馆。如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和各类标准的规定更加严格的,当然优先适用。

第五条【工作指导】文旅体、卫健等管理部门以及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游泳场馆及其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规工作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

(二)独立性原则。游泳场馆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扰。

(三)全面性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全市游泳场馆和全体从业人员,贯穿经营管理各环节、全流程。

(四)实用性原则。合规工作要结合经营实际及相应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设计;建立合规管理责任制,明确合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证照管理

第七条【证照齐全】确保游泳场馆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认证,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

定期检查和更新许可证,以确保其有效性。

(风险点: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节 游泳池规范

第八条【面积和水深】游泳池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出入扶梯】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及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浸脚消毒池】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其宽度应当与走道同宽,长度不小于2m,深度不小于20cm。浸脚池应具备给水排水条件。

(风险点:达不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卫生许可证相关要求的,与第一节风险点内容一致。)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九条【安全设施管理】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竿、救生板、救生绳、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游泳池池面应设置防滑材料,以避免游泳者在进出游泳池时滑倒。

配备急救箱并制定专人负责,保证及时的急救措施能够得到执行。

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如水深标识、禁止跳水标识等。

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开放夜场应设应急照明灯,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0lx。

室内游泳池、淋浴间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

保持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并标明疏散路线。

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游泳场馆的设施、设备、器材,如扶梯、照明等,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风险点: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救生员配备】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救生员应持有有效的救生资格证书,应进行年度审核。

(风险点: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禁售物品】禁止出售含酒精饮料

(风险点: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水质维持措施】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

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循环给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循环水泵之后过滤设备工艺之前;循环回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絮凝剂投加点之前。

应设加氯机,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在游泳池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循环净化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饮用水管道连通。

放置、加注净化、消毒剂区域应设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识。游泳池水处理机房应设与池水净化消毒加热相配套的检测报警装置,并设明确标识。

应独立设置消毒剂专用库房,库房内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设冲淋洗眼设施。

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水质安全】维护池水水质,水温、PH、游离余氯、浑浊度、氧化还原电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氰尿酸、臭氧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风险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节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公示】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风险点:未将上述内容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说明与警示】应当就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风险点:未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健康和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健康承诺制】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清洁消毒】提供清洁的更衣室、淋浴设施和卫生间,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按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杯具、棉织品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安排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风险点: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合规管理机构】建立合规管理责任体系,游泳场馆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自身规模和经营特点,健全合规管理体系,鼓励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

第二十一条【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的培训和演练,包括急救技能、事故报告等。合规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推进。游泳教练、救生员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游泳者安全。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险检查】合规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发现的合规风险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险与处置】合规管理机构定期全面系统的梳理合规风险,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

从业人员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合规管理机构报告。主要负责人或合规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整改职责和要求,及时消除隐患。

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及时向文旅体、卫健、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奖惩机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违反合规管理要求的人员,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适当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规管理能力提升】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对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队伍能力。

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规范意识,树立合规、合法经营的价值观,筑牢游泳场馆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指引的效力】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我市游泳场馆实际需求,针对高频涉法风险作出的一般性指引,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十七条【违法查处】游泳场馆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解释及修改】本指引由指引制定单位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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