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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3-85156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6-28 16:39:26
责任部门:海宁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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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3〕83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83

 

申请人:林某养。

被申请人: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对请求公开信息的答复,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出具说明书。本机关于同年6月27日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6月29日,经电话释明,申请人明确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对请求公开信息的答复,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出具说明书。6月30日,本机关收到复议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自己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浙里办 民呼我为”平台申请被申请人对170517×号《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0条、第12条内容予以公开(其他业主的条文)或说明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条文内容是否一致,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仅答复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乃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或区分公开范围,至少可以作出备案单位的说明,故其答复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职行为,依法应予纠正。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对请求公开信息的答复,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出具说明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获取“未办理房产证名单上买卖合同备案文本”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海建政信(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 (六) 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涉及刘某青等12人隐私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并向其公开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0517×号(网签版)。同时,也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该答复之日起 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经审查,上述信访内容实质与申请人2022年6月15日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海建政信(2022)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再次告知申请人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属个人隐私,如申请人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应与开发商协商处置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信访申请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了信访答复。本次信访,程序上也独立于2022年8月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如果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其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向有权机关信访复查或复核的途径来进行救济,而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来救济。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载明以下内容:“……请求:向申请人公开(即复印一份)至少包括‘未办理房产证名单上’买卖合同备案文本,涉及相关隐私内容可删除或隐藏。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出卖人海宁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编号170517×买卖合同纠纷,欲确认案涉合同乃格式合同文本,特别是有关交房负责条款是格式条款,曾申请法院调取,但其没有调取。备案号为‘海售许字(2014)第×号’”。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政信(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以下内容:“……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了您要求获取‘未办理房产证名单上买卖合同备案文本’的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其余信息予以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将以下资料提供给您: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0517×号(网签版)。如认为本机关办理(答复)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出诉求,“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系统界面显示如下内容:“……事项类型:信访事项……诉求内容:请求公开信息。本人与海宁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房产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在海宁市住建局,未解决相关争议,申请对此备案合同之第10条第12条款全文予以公开2-5名本人以外其他购房者备案合同相同条款内容,本申请信息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依条例应予公开或出具对其他购房者备案合同第10第12条内容与本人备案的合同第10条第12条是否一致说明书,或对所备案合同此两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作出解释……”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公开信息事项作出答复,内容如下:“2022年6月15日,你提交了‘……未办理房产证名单上买卖合同备案文本’的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前期我局也已多次通过电话告知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现再次告知: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属个人隐私,如你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应与开发商协商处置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基本情况登记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系统界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诉求事项的手机界面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即“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出诉求的事项实质为同一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已作出海建政信(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并告知了救济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信访途径,针对同一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答复,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系对信访申诉的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对信访申诉的处理不服的,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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