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8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作出的《关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确认斜桥建(2021)×号文件违法,赔偿255760元以及赔偿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同年6月29日,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7月4日收到复议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一、某村村委会已经二次作出直接拒绝的回复,没有让人误解的成分。申请人知道镇政府回复的结果也是拒绝,因碍于村委会面子,加之村里工作人员答应镇政府会尽量在3天内回复申请人,所以同意撤回对村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到了6月2日才拿到镇政府的回复,回复都没有日期,远超2个月的答复期限。二、关于被申请人回复中的两个文件:海政办发(2020)×号文件中关于离婚需要满5年的规定是否合法及侵权,申请人要求核查该条文件规定的合法性依据。申请人申请时已经满足离婚5年的要求,被申请人为何还放在答复中引起核查?只能证明被申请人也是听从海宁市人民政府自己领导的意思。村建办出具(2021)×号文件,强制某村村委会履行(2021)×号文件,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建房要求的申请。村建办文件没有法律效力,连制定文件的资格都没有。被申请人的(2021)×号文件规定离婚后是特殊户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只能购买保障房,离婚群体不明摆着被被申请人判刑了吗?三、关于赔偿款损失来源。申请人从2017年8月17日起到2023年4月23日都无自己的安居房。海政办发(2020)×号以离婚为由设置离婚群体5年内不能申请田地和宅基地建房,严重损害离婚出嫁女人及孩子的权益。申请人因这个文件到如今已经经历5年多不能有田地收入不能有房屋安居。3间房屋如何居住徐某户4个人加上申请人母子,共6人。赔偿款损失包括:1、原告母子每个月的房租按照农村房间一人一间,每月共1000元的租金赔偿损失。2、没有田地收入和疫情原因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按照海宁最低收入每月2070元(离婚5年加2017年4个月、2023年4个月,共58个月、离婚满5年后政府依然拒绝申请人宅基地申请的时间6个月)。房租和最低收入赔偿损失每月3070元(68个月),共计208760元。孩子学习生活等赔偿47000元,共255760元。申请人在浙里办反馈及某镇自然所、某镇司法所、村里的无数次争吵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特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确认斜桥建(2021)×号文件违法,赔偿255760元及赔偿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依法未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不具备报请被申请人予以审批的条件,无法启动被申请人的审批程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就申请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仅是告知其有关村民建房审批的程序、条件和依据等内容,不会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斜桥建(2021)×号文件,不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仅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将来审查其宅基地建房申请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一,被申请人尚未就申请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不存在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情形,依法不应纳入本案复议审查范围。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6日,申请人户籍迁入某镇某村。2023年2月2日,申请人向海宁市某镇某村村委会提交《申请宅基地申请书》。同年3月21日,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答复》。4月23日,申请人及儿子徐某的户籍迁入某镇某村。被申请人于5月作出的《答复》,该答复书载明以下内容:“刘某:你向某镇某村提出了村民建房申请,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2023年2月2日,你向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了村民建房申请,提交了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书。针对建房事宜,镇、村相关工作人员也多次与你进行了沟通解释。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海政办发(2020)×号)等文件规定,村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街道)审批、市管转用核销’的模式审批。农户申请后,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讨论确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报所在镇(街道)村民建房工作专班审核。村级和镇村民建房工作专班参照海政办发(2020)×号及斜桥建(2021)×号等文件,对是否符合分立户条件、城乡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8月22日,海宁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刘某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查情况的说明》,包含以下内容:“我村民委根据海宁市政府×号文件和斜村建(2021)×号文件精神于3月21日作出《关于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答复》,刘某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我村民委解释于5月1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后,就刘某的宅基地建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村民委于6月16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了讨论表决(应到代表55名,实到代表45名,同意0票,不同意45票,弃权0票)”
以上事实有《申请宅基地申请书》《关于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答复》(海宁市某镇某村村委会)、《关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答复》(某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查情况的说明》、车票详情及车票费用支付截图、银行流水单、居民户口簿、补充说明及证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即“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答复》是对申请人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处理程序、条件和依据等内容的解释说明,未就申请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实际影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知,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是依附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宅基地建房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仅是将斜桥建(2021)×号文件作为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和依据的解释说明,未直接适用斜桥建(2021)×号文件。故申请人提起对该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亦不符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本案中,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或撤销被申请人的行为,且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故对申请人行政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