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海人社〔2021〕34号)有关规定,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2024年2-4月共有790家单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涉及1020人,补贴金额9622239元。经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经办机构审核,现将符合条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单位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情况提倡用本人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附:2024年海宁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拟享受名单公示
联系电话:89232757 联系人:宋金矜
海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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