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用水户: 为进一步加强定额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根据《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建城〔2023〕13号)文件精神,经初步确定年度定额用水总量、用水户复核,我办对2024年1685家用水户的定额用水指标进行了核定,现下达给你们(名单详见附件1,具体用水定额指标详见海宁市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用水定额按年下达考核。用水定额指标和考核水表情况按海宁市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平台登录方式详见附件2)。未按时在网上申报用水定额的用水户,已按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增减系数核定用水定额。年度用水量考核周期与自来水公司抄表周期同步,并以自来水公司抄表数为准。若存在平台数据计算有误,或有相关疑问的,请向属地水务营业所提出(水务营业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2.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用水户超过批准定额水量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按照《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3.各用水户应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供水设施巡查,严格控制管网漏损率,使用节水型器具(设施设备),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循环使用和雨水资源收集利用,提高科学合理用水水平,促进节约用水。 附件:1.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