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7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康乐路186号的海宁市香之橼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主:吴某某)。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联系当事人,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告知如果当场整改完毕,依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吴某某当场就将电瓶车推走,整改完毕。 2024年7月8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再次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康乐路186号的海宁市香之橼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7月7日该单位楼梯间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车主:吴某某)的情况依旧存在,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