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481执806号之二与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浙0481执806号,现将所有权人聂安军,邬丹红及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坐落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北湖嘉园15幢3单元605室的不动产权利【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24323号、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415号】予以注销,其证书(证明)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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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481执806号之二与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浙0481执806号,现将所有权人聂安军,邬丹红及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坐落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北湖嘉园15幢3单元605室的不动产权利【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24323号、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415号】予以注销,其证书(证明)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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