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行〔2023〕64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市监财〔202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服务和保护专项资助申报工作已结束,现将相关补助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 公示对象如有问题,在公示期限内可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 7月9日起至7月15日止。 反映问题受理电话:87296051、87001969。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