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汇清、朱晓红、蔡永征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的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监管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由市府办主办,市文旅体局(承办代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监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我市酒吧行业现状
前期,由市文旅体局牵头,对我市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含“酒吧服务”的48家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摸排,上述主体中实际从事酒吧服务18家(经营形式为餐饮或仅提供酒类),其中兼营歌舞娱乐场所(KTV)1家、设有表演舞台3家(常态开展营业性演出的1家,已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
三、酒吧未成年人监管机制
目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综合全社会力量形成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我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根据市司法局对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类场所的行政处罚主体的法律意见,文旅、公安、市场监管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履职尽责,文旅部门针对属于娱乐场所未经审批营业,未成年人进入等行为进行监管;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餐饮行业的酒吧食品安全、未成年人进入、销售酒类等行为进行监管。
四、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3月以来,市文旅体局多次对经营中的“酒吧”进行实地检查、暗访,未发现实为歌舞娱乐场所且未经审批营业的情况,检查中也未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情况。同时,市文旅体局加强对歌舞娱乐等场所的检查监管力度,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全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今年以来,立案查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1起。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准入系统对酒类销售主体进行筛查,结合经营主体类型、经营地址确定重点检查清单,并结合日常工作安排,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主体持续开展动态巡查,特别以酒吧及中小学周边售酒经营主体为重点,查看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告示,未张贴的及时张贴。同时告知商户自觉履行甄别购买人年龄的义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坚决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远离酒类食品。累计已检查酒类销售经营者500余家次,同步发放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检查中未发现经营主体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
对于你们的建议,我市将始终高度重视,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一是督促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二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等工作,凝聚合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你们今后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联系人:谈雪锋,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