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江苏秉祥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4〕16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4年6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秉祥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袁花镇新袁村的砂石堆场进行检查。该堆场于2023年3月借用新袁村新村点(花莳印象)的空余场地,为该公司配套花莳印象小区建设设置。该堆场主要设备设施有铲车1台、地磅1台等,所堆放的建筑材料通过汽车运输从外地购入,建筑材料在露天堆场上临时放置,供应给花莳印象小区建设。现场检查时,该堆场正常生产运营中,露天场地上堆放有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检查发现堆场四周未完全设置严密围挡,部分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防尘措施,场地地面积灰严重,有明显扬尘排放。经调查,该堆场于2023年3月借用新袁村新村点(花莳印象小区)内的空余场地经营,露天堆场占地约300平方米,2023年3月至检查时,已出售黄沙约1000吨、石子750吨。堆场剩余堆料400吨。6月25日复查时,该堆场已整体关停,生产设备和原露天堆放的物料均已清运。该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江苏秉祥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该经营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3588.00元,包括: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2088.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1500.00元。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无须修复。 |
|
6.案件结果 | 江苏秉祥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金3588元于2024年8月30日完成缴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