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检查统筹工作应遵循“三相一就”原则,即“检查对象相同、检查方式相似、检查时长相近、低频就高频”,科学高效、精准精明、分类统筹,实现行政检查“能合尽合、能跨尽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办”)负责开发、推广、维护“海宁市统筹行政检查数字模型”(以下简称“数字模型”)。运用“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督数字应用等数字化系统,归集分析全市行政检查数据,分步统筹年度执法计划、月度执法任务,动态监测数字模型使用、统筹结果执行等情况,加强监督考核。 第六条 市行政执法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每月将行政检查执行统筹交办各行政执法机关,整合交办执行情况,分类研判行政检查结果,应用于行政检查风险隐患预警,并将相关情况结果反馈至市综合执法办。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使用数字模型,实施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清单化、标签化动态管理和维护,科学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检查,按要求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级和本级年度工作重点、重点行业风险管控要求、上年度投诉举报以及行政处罚高发事项等因素,在“三相一就”规则应用下,运用数字平台的智能检索匹配模块,编制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初稿,录入数字模型。 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实施预审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实行初步审核,按照年度计划统筹规则,合并或调整部门内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初稿报市综合执法办审核统筹。 第九条 市综合执法办运用数字模型统筹优化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统筹结果再次征求意见、组织会商等方式确定后,发布全市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全市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形成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报市综合执法办备案。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依据年度计划、上级及本级新增任务等情况制定生成当月待执行任务。生成任务时按照“尽早”原则,将当月必执行任务和当月可执行任务规范录入平台,任务信息同步导入数字模型。 第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办运用数字模型,按照合理、有度、高效的原则,运用“三相一就”智能算法统筹优化形成月度统筹行政检查“工作交办单”。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每月将“工作交办单”交办至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原则上应对同一对象同日上门开展检查。确实难以开展联合检查的,需说明理由并向指挥中心报备。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每月初将各行政执法机关明确的检查对象抄告各镇(街道)。各镇(街道)根据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要求,结合自身入企监管需求,以周为单位,统筹入企行为。 第十三条 每月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情况、镇(街道)统筹入企行为情况应于下月5日前报送至指挥中心。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检查统筹结果时,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有效利用现有的无感监测资源,探索非现场执法、行政检查预告制度、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查等检查方式,精简入企检查。 第十六条 市综合执法办强化数据监测和研判预警。对存在“扰企扰民”风险的执法检查行为,及时通过“三书一函”制度(执法报告书、执法建议书、执法督办书、风险提示函)提醒预警、督促整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要求使用数字模型、未落实行政检查统筹交办工作或在行政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综合执法办不定期通报,并抄送相关监督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