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加快文旅深度融合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4日 海宁市加快文旅深度融合推进全域旅游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巩固全域旅游创建成果,进一步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加快建设高品位文化名城、时尚潮城、运动之城,全力打造世界著名观潮胜地和长三角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旅游品质提升、规模提升、市场拓展、公共服务、人才培育等。 二、支持内容 (一)品质提升奖励。 1.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以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金鼎)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浙江省品质饭店(银桂、金桂、白金桂)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 3.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4.鼓励文化演艺公司在全市景区(点)等场所驻场演出,单个主体申报年度内演出场次达到50场,吸引游客达到5万人次,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按营业收入的5%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规模提升奖励。 5.创办运营公司或引入市场专业运营主体的AAA级景区村庄等,第一年给予基本扶持资金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起年旅游综合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资金)且保持10%的增长速度,给予最高5万元/年奖励。根据嘉兴市年度公布排名,列嘉兴市AAA级景区村庄年度测评前30%(含),且本轮政策期内首次进入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6.高品质推进“千宿计划”,建成宿集项目(统一运营,不少于3个民宿品牌,不少于40个房间,综合年营业收入达到4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非宿集的单个民宿,平均单房年营业收入达到9万元的,给予单间最高2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市场拓展奖励。 7.游客住宿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入住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住宿业企业的,全年累计组团量达到200人次的,给予最高10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8.“旅游+住宿”奖励。 (1)境内团。旅行社组织10人(含)以上境内游客团队,游览我市2个景区(点)(AAA级以上景区、志摩故里·硖石、嘉兴上年度测评排名30%以内的AAA级景区村庄,且至少游览1个收费景区,下同),并入住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住宿业企业的,给予最高20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2)境外团。旅行社组织10人(含)以上境外游客团队,游览我市2个景区(点),并入住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住宿业企业的,给予最高30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9.“一日游”奖励。旅行社组织10人(含)以上“一日游”游客团队,游览我市2个景区(点),全年累计组团量达到500人次、1000人次、2000人次的,分别给予最高5元/人、7元/人、9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一日游”政策实行年度评估结果,公布次年政策享受期限。 10.参加展会与展示活动奖励。经海宁市文旅体局事先确认,参加海宁市级以上统一组织(委托)的国际性、国内专业文旅展会的,分别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2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地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文旅品牌活动展出的,给予每个展位最高0.1万元/天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11.会议承接奖励。自主引进承接单次达100人,住宿1晚及以上的大型会议、团队活动(市本级行政事业、国有企业主办的或涉及费用分担的会议除外),且营业收入达到5万元,并入住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住宿业企业的,按营业收入的10%奖励。单个会议、活动给予最高1.2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12.旅游专线奖励。开通海宁市域外、市内(含乡村)旅游专线(含不少于2个A级旅游景区或AAA级景区村庄),运行满1年且实际开行天数不少于300天的企业,市域外线路游客数不少于10万人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年奖励,游客数在5万人(含)次至10万人次之间的,给予最高50万元/年奖励;市内旅游专线给予最高10万元/年奖励。 (四)公共服务奖励。 13.重点用于文旅品质提升的,经海宁市文旅体局事先确认,发展文旅公共基础设施(游客中心、旅游驿站、标识系统等)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的30%补助,对于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沿线节点项目,符合“365”品牌和“168”文旅业态布局的,给予项目投资额的4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14.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并承担全市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旅游咨询服务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或同级别旅游驿站,分别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5.在对口协作地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设立具备海宁旅游宣传推广功能的场所,正常运营的,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奖励。 16.首次评定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百县千碗·嘉肴百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美食街区、特色美食小镇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纳入浙江省级重点培育文旅市集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五)人才培育奖励。 17.新培养或新引进具有国家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且在市内旅游企业(缴纳社保)工作满1年的,给予所在旅游企业最高3万元奖励,上述人员全年带团不少于30个的,分别额外给予最高0.2万元/人、0.3万元/人奖励,其中外语导游再给予最高0.2万元/人奖励。 18.参加嘉兴市级及以上级别技能大赛的选手、领队各给予每人最高500元/天参赛补贴。奖补资金下拨至所在单位分配。 三、附则 (一)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限额以上住宿业经营单位、旅游产业融合项目、等级民宿(民宿集聚区)等。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二)对符合“中国古镇看嘉兴”品牌塑造与传播行动计划、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条件的文旅融合项目,按照上级关于强化要素保障要求落实扶持政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或取消奖补资格: 1.因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况; 3.申请扶持单位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情形的; 5.存在其他取消奖补资格情况的。 (四)本意见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一年后,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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