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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5-6221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1-0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5〕1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5–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5-01-1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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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文旅深度融合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加快文旅深度融合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4日





海宁市加快文旅深度融合推进全域旅游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巩固全域旅游创建成果,进一步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加快建设高品位文化名城、时尚潮城、运动之城,全力打造世界著名观潮胜地和长三角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旅游品质提升、规模提升、市场拓展、公共服务、人才培育等。

  二、支持内容

  (一)品质提升奖励。

  1.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以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金鼎)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浙江省品质饭店(银桂、金桂、白金桂)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

  3.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4.鼓励文化演艺公司在全市景区(点)等场所驻场演出,单个主体申报年度内演出场次达到50场,吸引游客达到5万人次,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按营业收入的5%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规模提升奖励。

  5.创办运营公司或引入市场专业运营主体的AAA级景区村庄等,第一年给予基本扶持资金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起年旅游综合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资金)且保持10%的增长速度,给予最高5万元/年奖励。根据嘉兴市年度公布排名,列嘉兴市AAA级景区村庄年度测评前30%(含),且本轮政策期内首次进入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6.高品质推进“千宿计划”,建成宿集项目(统一运营,不少于3个民宿品牌,不少于40个房间,综合年营业收入达到4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非宿集的单个民宿,平均单房年营业收入达到9万元的,给予单间最高2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市场拓展奖励。

  7.游客住宿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入住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住宿业企业的,全年累计组团量达到200人次的,给予最高10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8.“旅游+住宿”奖励。

  (1)境内团。旅行社组织10人(含)以上境内游客团队,游览我市2个景区(点)(AAA级以上景区、志摩故里·硖石、嘉兴上年度测评排名30%以内的AAA级景区村庄,且至少游览1个收费景区,下同),并入住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住宿业企业的,给予最高20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2)境外团。旅行社组织10人(含)以上境外游客团队,游览我市2个景区(点),并入住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住宿业企业的,给予最高30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9.“一日游”奖励。旅行社组织10人(含)以上“一日游”游客团队,游览我市2个景区(点),全年累计组团量达到500人次、1000人次、2000人次的,分别给予最高5元/人、7元/人、9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一日游”政策实行年度评估结果,公布次年政策享受期限。

  10.参加展会与展示活动奖励。经海宁市文旅体局事先确认,参加海宁市级以上统一组织(委托)的国际性、国内专业文旅展会的,分别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2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地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文旅品牌活动展出的,给予每个展位最高0.1万元/天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11.会议承接奖励。自主引进承接单次达100人,住宿1晚及以上的大型会议、团队活动(市本级行政事业、国有企业主办的或涉及费用分担的会议除外),且营业收入达到5万元,并入住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住宿业企业的,按营业收入的10%奖励。单个会议、活动给予最高1.2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12.旅游专线奖励。开通海宁市域外、市内(含乡村)旅游专线(含不少于2个A级旅游景区或AAA级景区村庄),运行满1年且实际开行天数不少于300天的企业,市域外线路游客数不少于10万人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年奖励,游客数在5万人(含)次至10万人次之间的,给予最高50万元/年奖励;市内旅游专线给予最高10万元/年奖励。

  (四)公共服务奖励。

  13.重点用于文旅品质提升的,经海宁市文旅体局事先确认,发展文旅公共基础设施(游客中心、旅游驿站、标识系统等)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的30%补助,对于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沿线节点项目,符合“365”品牌和“168”文旅业态布局的,给予项目投资额的4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14.符合海宁市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并承担全市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旅游咨询服务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或同级别旅游驿站,分别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5.在对口协作地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设立具备海宁旅游宣传推广功能的场所,正常运营的,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奖励。

  16.首次评定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百县千碗·嘉肴百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美食街区、特色美食小镇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纳入浙江省级重点培育文旅市集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五)人才培育奖励。

  17.新培养或新引进具有国家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且在市内旅游企业(缴纳社保)工作满1年的,给予所在旅游企业最高3万元奖励,上述人员全年带团不少于30个的,分别额外给予最高0.2万元/人、0.3万元/人奖励,其中外语导游再给予最高0.2万元/人奖励。

  18.参加嘉兴市级及以上级别技能大赛的选手、领队各给予每人最高500元/天参赛补贴。奖补资金下拨至所在单位分配。

  三、附则

  (一)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限额以上住宿业经营单位、旅游产业融合项目、等级民宿(民宿集聚区)等。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二)对符合“中国古镇看嘉兴”品牌塑造与传播行动计划、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条件的文旅融合项目,按照上级关于强化要素保障要求落实扶持政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或取消奖补资格:

  1.因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况;

  3.申请扶持单位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情形的;

  5.存在其他取消奖补资格情况的。

  (四)本意见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一年后,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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