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数字化教学资源使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特制定《海宁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执行。 海宁市教育局 2021年2月18日 海宁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指导意见(试行)》(浙教办技〔2020〕22号)、嘉兴市教育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应用移动学习终端的指导意见》(嘉教〔2021〕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移动学习是个性化教学、精准教学及助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当积极将移动学习终端应用于教育教学创新探索,推进深化教学改革,努力用技术为教育现代化改革发展赋能。移动学习终端及配套资源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移动学习终端的装备和应用要依法依规开展,确保教育均衡、公平,提升学生信息素养。 二、适用范围 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因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需要而引进并在一个或多个班级广泛使用的依托移动互联网形式发布、存取、利用的教学资源(教育类App,包含用于学校管理类App)或移动学习终端装备。教师日常备课以个人形式查找和引用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不在此范围。 三、使用规范 (一)学校要加快移动学习的信息化环境建设,实现主要教学区域无线网络全覆盖,满足班级开展移动学习需求。 (二)学校应当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或学校经费统一采购移动学习终端及配套资源。鼓励探索学生自备移动学习终端的兼容应用。不得强制或者诱导家长和学生购买指定的设备、教学资源及配套服务。学校统一使用的应用程序、教学资源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移动学习终端应用作为分班、评价等的前置条件。 (三)学校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和应用必须符合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要求。教育类APP须取得ICP备案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备案。移动学习终端的硬件性能、安全和电磁兼容、卫生安全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部门规章要求 (四)作为教学、管理工具,在课堂统一使用的移动学习终端应当安装管控软件,具有设置使用时段和使用时长的功能,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预装的APP要做好师生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运行过程需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规条款。不得加装未取得教育备案号的各类教育APP。 (五)鼓励学校使用各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教学资源,鼓励学校加强校本教学资源建设。学校引进教学资源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引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教学资源的内容审查机制,确保教学资源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并报基础教育科、教育信息中心备案。 四、选用程序 (一)制定方案。学校应成立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用委员会),专门负责对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引进前的评估。根据教育教学和教育信息化的要求,结合基础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资源、保障措施等实际情况,制定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实施方案。 (二)科学论证。学校引进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前,应由选用委员会对引进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适切性、安全性,以及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同时对拟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加强审查。根据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原则,加强对移动学习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查。 (四)征求意见。公开移动学习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家长、学生广泛征求意见。 (五)集体决策。学校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议事机制等形式,对选用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集体决策并形成选用报告。学校引进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须按财政经费采购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六)上级报备。经学校集体决策后形成的选用报告连同选用委员会的评估报告,一并报基础教育科和信息中心备案,基础教育科和信息中心同意备案后,拟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方可在学校使用。未经学校集体决策和基础教育科、教育信息中心同意备案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一律不得在学校使用。 五、监管管理 (一)学校应明确职能部门对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规范性、科学性、合法性、安全性。凡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内容有变化的,学校必须先审核后使用。 (二)学校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应对全校学生免费开放,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三)不得出现与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不相符的内容,学校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不得植入任何商业广告或游戏,不得侵害用户隐私等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引进。 (四)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推荐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或者与学分、成绩和评优等挂钩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一经查实应按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处理。 (五)中小学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相关教育教学管理要求,按《海宁市中小学移动学习终端和应用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中小学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相关教师集体备课管理要求,按《海宁市中小学教师移动学习终端和应用集体备课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教育局每学期对学校引进、使用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教师备课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六、考核评价 (一)对引进的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情况,学校应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评价,评价报告应在校务公开栏向全校师生公开,并报教育信息中心和基础教育科。 (二)将学校选用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规范性情况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体系。 (三)对不落实本办法要求,违规引进、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推荐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的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七、加强组织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学校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基础教育科、教育信息中心、计划财务科、督导科、教师进修学校等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落实科室职责。 基础教育科:推进移动学习与常规学习的融合发展,组织学校、教研、教育技术等部门开展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的深入研究,努力以信息化手段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加强移动学习终端及教育类APP的管理,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审核监管机制。 教育信息中心:加强学校数字资源应用的统筹,加强对移动学习终端的技术应用的使用指导,提升教师、学生的信息素养及信息技术活用能力。做好对学校采购移动数字资源的规范性的指导和监管。做好学校移动学习终端和应用合法性、安全性的审查。 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加强对移动学习应用资源建设的业务指导,推动课堂教与学变革。定期对移动学习终端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调研。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学校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和沟通工作。 计划财务科:加强对学校保障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经费支撑,加强对学校移动学习终端装备和应用采购的监管。 督导科:根据省、嘉兴督导考核工作要求,指导学校抓好工作落实等。 本办法由海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公布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海宁市中小学移动学习终端和应用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2.海宁市中小学教师移动学习终端和应用集体备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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