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海宁长安镇海宁长安镇工业园区扩容区块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事宜进行第二次公告,详见附件。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海宁长安镇海宁长安镇工业园区扩容区块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事宜进行第二次公告,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