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4〕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临时用地原则 (一)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二)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审批条件 (一)主体建设项目不需要使用土地的,项目已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核准; (二)主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已批准、核准,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已批复; (三)主体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具备临时使用条件; (四)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内不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行为已消除。 四、临时用地选址 (一)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占用的,应符合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并做不可避让论证。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二)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做选址方案比选,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临时用地选址一般应避开水域及其管理范围。 (四)临时用地不得占用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污染地块的,以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规模 (一)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两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批准的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信息应通过系统填报并予标注。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二)规模要求。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亩。 房地产项目和产业项目(省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除外)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亩。 临时用地确需超过规模限制的,应开展节地论证。 六、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和审批主体 (一)申请主体。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不变。 (二)审批主体。临时用地审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七、临时用地申请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及临时用地申请表(原件,注明临时用地使用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用地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的需要委托证明原件。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补偿凭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由项目法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涉及承包土地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施工许可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提供探矿权许可证(或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委托合同)。房地产项目和产业项目应提供主体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报告表、土地复垦四方[用地单位、集体土地所有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协议书。 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恢复协议。 (五)临时用地选址意见和临时用地红线图、平面布置图。 (六)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申请范围涉及湿地、自然保护地、林地、草地、公路两侧和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等土地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八)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提供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单独成册,并出具不可避让论证等书面意见。制梁场、拌合站确需临时使用占用耕地的,应提交选址比选方案,单独成册。 (九)实地踏勘表,土地现状照片电子件(3张以上)。 (十)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十一)临时用地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提供节地论证材料。 八、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用地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提交临时用地申请相关材料。 (二)受理初审:自然资源所受理申请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现场踏勘,经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呈报审批:经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或审批;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或转报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以审批,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 (四)批准书发放:临时用地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告知用地单位预存土地复垦费。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凭预存土地复垦费凭证领取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并发送给用地单位。 (五)系统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审批单位,批准面积、时间、文号,监督单位及违法举报电话等。 九、临时用地审查内容 (一)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三)临时用地选址是否科学,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是否支付; (五)土地复垦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六)临时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是否合适; (八)涉及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和不可避让论证方案是否可行; (九)临时用地是否未批先用。 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 (一)明确恢复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2个月,应着手准备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应停止使用并完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复垦工作并通过验收,对于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复垦为原地类;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相应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但应按照建设用地标准恢复,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 (二)落实复垦责任。临时用地复垦及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复垦义务人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临时用地预存费用监管协议的约定,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索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 (三)规范复垦验收。复垦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严格验收,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使用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申请办理退还复垦后剩余的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恢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后,将验收合格确认书、现场照片等材料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十一、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各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支付、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建筑物建造情况、用途、缴费等,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范围落实“挂牌施工”,载明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内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年度统计,各镇(街道)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5%以上的,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暂停审批该镇(街道)新的临时用地,直至整改完成。 (三)临时用地主体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使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变相扩大临时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临时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如发生上述情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函告申请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与耕地保护、土地执法、变更调查、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和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形成多部门内外联动工作机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纳入“耕地智保”、“田长制”监管和后续耕地保护执法;临时用地超批准范围、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建(构)筑物、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违法行为,纳入土地执法监察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临时用地涉及破坏农田水利设施、使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查处,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五)临时用地必须先批准后使用,不符合临时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凡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违法用地处理。 (六)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不得审核同意其新的建设用地。 (七)临时用地上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八)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附则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