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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